文經會簡介
Strait Cultural & Economic Association
由湯紹成教授於2001年創立,致力於促進兩岸和平發展與民間交流。多年來,文經會積極推動兩岸文化、教育與經貿合作交流活動,共有超過一千人次的參與,對拉近兩岸人民距離,略盡綿薄。
然而,2020年起因疫情影響,兩岸交流暫時中斷,文經會也因此停擺四年。但即使無法舉辦實體活動,文經會仍透過線上方式維持聯繫、累積資源,為未來的重啟做好準備。
如今,自今(2025)年以來,隨著兩岸互動回溫,文經會正積極籌備恢復實體交流,期待再度搭建橋梁,推動兩岸文化、學術與經貿合作,讓理解與友誼持續深化。這不僅是文經會邁向新階段的里程碑,更象徵著民間對和平對話的殷切期盼。
未來,文經會將以更開放、更創新的方式推動兩岸互動,為兩岸人民搭建理解與信任的橋梁,持續站在「身在台灣,心繫大陸,放眼世界」的立場,實踐「深化交流、促進互信、共創和平」的創會宗旨。
本會章程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「中華兩岸人民文經交流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對外簡稱「文經會」。
第 二 條 本會依據「人民團體法」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:加強兩岸人民文化、學術、經貿等之交流互惠活動,以期增進雙方互信;進而促進兩岸和平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並得於各省(市)及海外地區設置分會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新村五街五十五號二樓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兩岸學者、專家、教師與學生等之交流、互訪。
二、加強兩岸體育、文化交流,並舉辦觀摩學習之活動。
三、促進兩岸經貿團體交流、互訪。
四、維護兩岸人民權益。
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、經濟部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。
第 二 章 會 員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 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未受禁治產之宣告或未受有罪行判決確定者,且須有本會會員之推薦。
二、團體會員: 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團體,申請入會,為團體會員;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第 九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時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「除名」。
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或捐贈之各項費用,均不予退還。
第十四條 本會宗旨為:加強兩岸人民文化、學術、經貿等之交流互惠活動,以期增進雙方互信;進而促進兩岸和平。
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五條 會員人數若超過三百人時,按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「會員代表大會」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名稱為「中華兩岸人民文經交流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對外簡稱「文經會」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事宜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十九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大會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按得票順序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。
三、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會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本會工作人員之審定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六、其他有關會務應執行之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依法應執行監察事項。
第廿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四條 監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遇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五條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,襄理會長處理事務。並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若干人,均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任期與會長相同。本會設立「秘書室」、「經貿組」、「文教組」、「法律組」、「青年組」、「原住民組」、「新聞室」。有關職權分工、負責事項等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廿六條 本會得經過理事會通過,聘請名譽會長、榮譽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 四 章 會 議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,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一、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,並得召開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 會 費: 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個人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,終身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一次性繳完;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 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個人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,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 六 章 附 則
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
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台(九十)內社字第九 ○○五九○八號准予備查。
本會組織
本會創辦人兼理事長
湯紹成
榮譽會長
林易陞
常務理事
陳麗玲、丁興華
常務監事
馬潮
理事
吳震坤、游智彬、賴素禎、凌逸豪、翁璽鈞、裴俊宇
監事
黃佑華、湯浩德
秘書長
王子芩
副秘書長
孫喬瑄
法律顧問
最高顧問
耿榮水、孫安迪
高級顧問
鄧哲偉
活動部長
蔣哲